(2015)湖吴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新建。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4元,减半收取5032元,由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材构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