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给婚生子杨某乙办理户口时才发现被告隐瞒了真实年龄,加之性格不和,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杨某丙由被告抚养,并平均分割座落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3幢1单元10-2号房屋。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在生第一个小孩时已知道被告的年龄了,之后还生了一个孩子,说明原告并没有在意被告的年龄,现以被告隐瞒真实年龄提出离婚只是一个借口,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从来没有抚养过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直是被告在照顾,现被告出车祸还欠有外债,原告将在云南打工花用被告的钱以及共同借款还清后,被告后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2月6日在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杨某乙,之后原告在办理杨某乙户口时因发现被告在婚前对其隐瞒了真实年龄至夫妻关系不睦,之后,于2006年8月14日原告又生育次子杨某丙。2009年原告外出打工,逢过年过节回家。婚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座落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3幢1单元10-2号住宅房屋一套。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至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在婚前对其隐瞒年龄以及因性格不和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原告知晓被告隐瞒其真实年龄后虽至夫妻关系不睦,但之后原、被告仍共同生活,并又生育次子杨某丙,之后原告因长期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虽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调整心态,夫妻之间多沟通,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