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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帅旗与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旗,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帅旗,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觉斌。委托代理人唐静秋,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旗诉被告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帅旗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帅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帅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帅旗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森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