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10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栾成娟,女,1961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1********,汉族,居民,住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号*幢*室。被执行人郭海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栾成娟与被执行人郭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海霞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待扣划,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