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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刘丽,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 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欢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