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菅云桥与闫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云桥,闫志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8-2号原告菅云桥。被告闫志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住徐水区复兴西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需等待原告治疗完毕后确定伤残等级,现原告正在治疗中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智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