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与乔华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乔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青岛市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号*号楼。被执行人乔华岩。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与被执行人乔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