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7��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李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