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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7��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李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