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缪世云与梁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47号原告:缪世云。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世云诉被告梁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世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世云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世云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