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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缪世云与梁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47号原告:缪世云。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世云诉被告梁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世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世云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世云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