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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彭兆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平,彭兆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55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被执行人:彭兆岳。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彭兆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应履行货款人民币210969.70元、诉讼费44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5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鼎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