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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李某、李某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李某,李某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南侧西城北路。负责人姚某,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覃宁斌、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58年出生,瑶族,住临桂区。被告李某燕,女,1983年出生,瑶族,住临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李某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李某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21元,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免部分,本案实收25元,由原告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