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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小拽与宋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拽,宋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崔小拽,男,1960年5月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宋虎刚,男,1979年3月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农民。申请人崔小拽与被执行人宋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宋虎刚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崔小拽工资款9000元整;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小拽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崔小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虎刚在银行无存款、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赵 峰执行员  李 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