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27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付文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付文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27038号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7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连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付文群,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文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晋商睦家国际房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泽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