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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莲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近邻。2007年我在被告宅基西面的社留地里申请审批了宅基地一处,并在西边修建了房屋。2015年3月,我备好材料准备在宅基地东面修建房屋时,被告以宗土地系他家的自留地为由出面阻挡。现要求被告排除妨害,不得阻挠我在自家宅基地里修房。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土地存在使用权属不清的问题。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原告王某。审 判 长  邓继宏审 判 员  张永宏人民陪审员  赵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