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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被执行人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式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杨建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233号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垫付案款,并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2460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233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