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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恒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屯市海川迅豪驾驶员考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北屯市迅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新疆天一迅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史建光,史国明,徐卫玲,刘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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