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广州市越秀区心儿妇婴用品店、苏州美敦力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85号原告:黄文刚,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心儿妇婴用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经营者:马应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心儿妇婴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凡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