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陈蔚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陈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071-1号申请执行人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被执行人陈蔚丽。原告浦江艺奥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蔚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