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金德光,男,景颇族,1961年10月24日生,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伟,男,景颇族,1985年1月14日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依��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伟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县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734元(含执行款21181元、诉讼费330元,执行费223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房产、土地、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伟名下均无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赵伟现正在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盈江县分所强制戒毒。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