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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雪灶与罗炳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灶,罗炳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方雪灶。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罗炳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雪灶诉被告罗炳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雪灶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雪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雪灶负担。审 判 长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卢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