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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灵锁与被执行人张丹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灵锁,张丹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858号申请人佟灵锁,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6日,高中文化,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张丹蕾,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30日,农民。申请人佟灵锁与被执行人张丹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调解书,由张丹蕾赔偿佟灵锁鉴定费6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214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皎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