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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殊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宗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冯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升,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于宗池,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岗镇。委托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于宗池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万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