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丽春诉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西宝日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春,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西宝日吐嘎查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田丽春,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无职业。被告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西宝日吐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包满喜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丽春诉被告科左中旗敖包苏木西宝日吐嘎查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丽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丽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丽春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甘银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