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7845-6),住所地邵武市316国道北侧汽贸城。法定代表人:吴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荣,男,1988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309083012),汉族,村民,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雪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