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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振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财。被执行人烟台林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林青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振财与被执行人烟台林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烟台林青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振财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林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一宗(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11)第2814**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林青工贸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一宗(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08)第2817**号);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子轩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一宗(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12)第2809**号);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毁损、抵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