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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杰与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初字第70号原告张杰。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岱岳区区政大楼东。法定代表人刘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西宏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