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运先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平舆县民政局,平舆县郭楼镇三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29号原告陈某,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原告陈某侄子。委托代理人甲,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舆县民政局,住所地,平舆县紫荆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8207-4。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乙,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舆县郭楼镇三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长青。原告陈某诉被告平舆县民政局、平舆县郭楼镇三陈村民委员会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8月12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行辖字第1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学荣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赵炎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