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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廉克素诉鑫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克素,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乡县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金乡县民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廉克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栋(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经理。被告金乡县金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经理。被告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喜,职务经理。被告金乡县民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经理。原告廉克素诉被告金某乙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担保公司)、金某乙县金某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甲培训公司)、金某乙凌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培训公司)、金某乙县民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培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克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通担保公司、金某甲培训公司、凌��培训公司、民生培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克素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任某的介绍把钱借给鑫通担保公司,被告金某甲培训公司、凌某培训公司、民生培训公司提供保证。2013年11月21号,原告将现金50000元交付给被告鑫通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借款期限到2014年11月21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8分,上述借款的利息被告支付到2014年10月,每月900元共计9900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3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其他利息按约定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被告金某甲培训公司、凌某培训公司、民生培训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还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鑫通担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被告金某���培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被告凌某培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被告民生培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鑫通担保公司收到原告廉克素交付的人民币50000元,被告鑫通担保公司收到原告廉克素交付的人民币后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加盖有鑫通投资担保公司的公章。同日,被告鑫通担保公司向原告出具委托担保凭证:净收益金额(每月)1.8%。另查明,金某乙县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变更为鑫通担保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委托担保凭证、收据、担保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鑫通担保公司收到原告廉克素5万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借款5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金某乙县鑫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鑫通担保公司,故应由鑫通担保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廉克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原、被告的约定利率,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廉克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被告金乡县鑫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江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颂颂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