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凤春、孙言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凤春,孙言宇,张进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岩石,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凤春,居民。被执行人孙言宇,居民。被执行人张进茂,居民。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凤春、孙言宇、张进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凤春、孙言宇、张进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凤春、孙言宇、张进茂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凤春、孙言宇、张进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