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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陈魏珍、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魏珍,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航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6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陈魏珍,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昌路568号。法人代表周伦磐。被告上海航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3楼一479。法人代表人陈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陈魏珍、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航载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所有的等值于3348721.83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魏珍、上海融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航载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3348721.83元的财产(具体数量、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