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黄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瞿峰,理事长。被执行人黄雪,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璐,女,汉族。被执行人燕建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孔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雪、李璐、燕建萍、李磊、孔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新阿市证北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于2015年8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9575.17元,执行费12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公证处(2014)新阿市证北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