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8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能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能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8050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路镇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朱能素,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能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正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克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