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福云与吴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曹福云被执行人:吴秀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62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28220.0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32822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