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连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大连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路65号法定代表人:叶剑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耀春。委托代理人:孟令军。被告:胡毅。原告大连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