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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