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黄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