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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冬香与魏倩、胡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香,魏倩,胡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100号原告:胡冬香。被告:魏倩。被告:胡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香与被告魏倩、胡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魏倩、胡海泉价值1,135,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方婧以自己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号安顺花园A栋5单元5楼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冬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魏倩、胡海泉价值1,13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方婧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号安顺花园A栋5单元5楼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62.63平方米)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