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文武、马秋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758号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文武。被告:马秋娣。原告沈阳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武、马秋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