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河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对河村河西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转让费300000元及违约金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05元,申请执行费57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费300000元及违约金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5元,执行费5750元。二、广西武宣县仙都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16年6月6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三、其他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金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霄云审判员 覃国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