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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