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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光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288号罪犯黄光明,男,汉族,1975年1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四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审 判 员  洪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