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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俊华与刘爱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华,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贾俊华,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爱国,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贾俊华与刘爱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