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俊华与刘爱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华,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贾俊华,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爱国,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贾俊华与刘爱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