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维彪与张建、张课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飚,张建,张课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40-2号申请执行人刘维飚,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课义,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维飚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5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建、张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张建、张课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维飚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80元,执行费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张课义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南东兴街工商局家属院1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评估价为¥467198元,申请人自愿以评估价接受该房屋用以抵偿相应债务467198元,剩余借款本金502802元,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人182802元,余下欠款本金32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起每年偿还申请人2万元,直至偿还全部欠款本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9780元,执行费61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