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文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635号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0117-9。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苏文革,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南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前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