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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张鹏与被执行人秦永焕、包头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秦永换,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包头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法定代表人侯义伟,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包民四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达在和解协议,并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包民四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