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峰与被执行人王冠乔、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峰,王冠乔,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3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峰。被执行人王冠乔。被执行人陈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峰与被执行人王冠乔、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5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2902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冠乔、陈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430号案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