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启红、谢平花与胡赛满、章奎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85号申请执行人:程启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谢平花,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赛满,女,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章奎宏,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安徽省。程启红、谢平花与胡赛满、章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赛满、章奎宏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39﹟、所有权证为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原130163-17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程启红、谢平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