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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惠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儿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儿,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H09480(),无业,住香港九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015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洪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冯某儿携带奶粉、化妆品等物品一批从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皇岗海关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冯某儿。2015年7月12日,冯某儿携带红酒、手机配件等物品一批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皇岗海关于同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冯某儿。2015年8月5日,冯某儿再次携带保健品、充电器、化妆品等物品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计核,本次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395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2015年8月5日走私物品及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经过,出入境记录,查验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儿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儿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二次处以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儿认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扣押货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8月5日走私货物的情况。当日走私的货物已被海关扣留。2、书证(1)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5日19时,冯某儿持港澳通行证从深圳湾口岸入境时,携带货物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查其之前在一年内有二次走私被行政处罚,海关遂于次日将其移送缉私部门处理。(3)扣留现场笔录,证实2015年8月15日19时,冯某儿携带物品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查其当天携带物品为保健品、漱口水、沐浴露、IPHONE充电器、面霜、香体喷雾等。其本人对扣留现场确认无误。(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单、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检查(查验)记录表、代收罚款收据、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证实2014年9月22日,冯某儿持港澳通行证从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经查验发现其携带的行李内有ALMIRON奶粉2罐、RESERVE沛泉菁华3盒、NGK火花塞2盒、LUMINESCE保温日霜23支、药用美白化妆水6瓶、ZIPPO打火机20个、葡萄酒2瓶,未向海关申报。皇岗海关于当日作出没收上述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冯某儿。皇岗海关已告知一年内三次走私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7月12日,冯某儿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经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行李内有PENFOLDS红酒2012年(750ml/瓶)2瓶、IPHONE手机包装盒(含配件)18个、手机配件(插头、数据线、耳机)(1公斤)12套。皇岗海关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天送达冯某儿。相关罚款已上缴国库。查验记录,证实冯某儿自2012年以来,被海关查验40次,其中有38次被海关退运记录,有2次征税记录。(5)出入境记录,证实冯某儿频繁往来深港两地。(6)冯某儿身份材料。3、被告人冯雪儿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5年8月19日携带化妆品、保健品等货物从深圳湾旅检大厅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其所带这些货物是在香港境内巴士站派货人燕姐处拿的,准备带入境后在深圳湾口岸交给陈先生。其携带上述货物可以获得80元港币的带工费。除此次走私之外,其于2014年9月22日及2015年7月12日因帮他人带货从皇岗口岸和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并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证实冯某儿于2015年8月5日所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39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冯某儿受雇参与作案,仅获取少量报酬,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保健品、充电器、化妆品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玮代理审判员  吴南代理审判员  谢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