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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罗赛君。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以经家人劝说决定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