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建凤,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儿子名叫郝某甲,现年23岁,女儿名叫郝某乙,现年18岁。婚后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特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沁源县闫寨村的4间二层庭院式房屋中的2间二层归原告所有,还有一辆比亚迪牌轿车按现在出售价平分;3、夫妻共同债务14000元由被告承担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与原告于1991年7月登记结婚,经过二十多年的夫妻生活,感情良好,并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2、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婚后,被告待原告的父母如同自己的父母,尽全力照顾他们的生活。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一家老小的起居生活,尽到了做子女、做妻子、做母亲的职责;原告所述存在14000元的债务一事纯属虚构。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达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儿子名叫郝某甲,现年23岁,女儿名叫郝某乙,现年18岁。婚后刚开始两人感情很好,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原、被告双方在沁源县沁河镇闫寨村修建四间二层庭院式房屋,购有一辆比亚迪牌轿车。原告郝某某认为长时间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让孩子可以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可以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和被告李某某自由恋爱后自愿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婚后近二十年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共同生活期间导致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交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庆元审 判 员 唐丽芳助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