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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50号原告陈某,女,(身份证号码:×××728),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李某,男,(身份证号码:×××731),汉族,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昌审 判 员  梁 仲人民陪审员  柯四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克海 来源:百度“”